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詹海琳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陳春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相 對 人 羅元舜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詹義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醫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調取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法 官 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