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蔡文雄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被 告 富勝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樂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現行規定,修正後為第6條(於112年8月30日生效)】,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