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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陳俊龍被 告 黃泓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原告以著作權受侵害為由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30萬元本息部分,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明定。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所明定。依司法院112年8月29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1006號公告修正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民事事件部分係指:

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二、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以著作權受侵害為由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30萬元本息部分,依前開說明,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之合意管轄情形外,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茲查本院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則原告就該部分之訴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之訴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