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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憲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福音基督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中福音基督教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含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且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1日召

開111年第8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記錄簿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變更章程處分所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第5條內容係關於變更董事人數,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因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屬必要,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亦函覆本院表示就上開修正無相關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後第16條內容,僅係更新章程最後修訂期日,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