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張清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永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中市永安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永安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7屆110年信徒大會於民國110年3月28日決議通過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永安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中市政府於民國85年8月30日設立許可,嗣於107年4月23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7年4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8冊第37頁第703號)後,復於110年3月28日召開第7屆110年信徒大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內容,報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111年7月27日中市民宗字第1110021155號函核准備查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台中市永安宮第7屆110年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30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永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