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高琇嬅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愛彌兒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愛彌兒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愛彌兒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准予修訂之公函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上開變更之捐助章程業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12年7月13日中市教終字第1120056274號函覆同意備查。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