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廖鈴如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廖繼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因組織發展之需求而修訂捐助章程,爰檢具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係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另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即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召開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原第5條,有該次會議紀錄(本院卷第11~13頁)、新舊捐助章程(本院卷第15~33頁)、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本院卷第35~41頁)、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本院卷第43頁)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先予敘明。

(二)惟關於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修正內容,僅將第5條原條文所規定之相對人目的事業範圍增列第7款至第9款「關於捐助弱勢及家境清寒學生補助事項」、「關於提供青少年福利及資源,協助其開發潛能或實現夢想」、「關於舉辦或捐助有關文化、教育、藝術、運動賽事等慈善活動」,應屬目的事業範圍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並無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毋庸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應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變更章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附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會各項社會福利慈目的事業如下: 一、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二、關於老人福利事項。 三、關於貧困病患之醫療。 四、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關於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六、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七、關於捐助弱勢及家境清寒學生補助事項。 八、關於提供青少年福利及資源,協助其開發潛能或實現夢想。 九、關於舉辦或捐助有關文化、教育、藝術、運動賽事等慈善活動。 十、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第五條: 本會各項社會福利慈目的事業如下: 一、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二、關於老人福利事項。 三、關於貧困病患之醫療。 四、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關於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六、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七、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