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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廖鈴如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廖繼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112年7月3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