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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謝水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善修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中市善修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第9條、第11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經董監事聯席會通過,爰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又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召開112年度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章第8條、第9條、第11條如附表所示,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8條、第9條涉及董事、常務董事之人數,第11條涉及監事之人數,均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附表:

修正前章程 修正後章程 第8條: 本法人設置董事會,置董事19人,除第一屆董事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由董事以推薦舉手方式選出。 第8條: 本法人設置董事會,置董事9人,候補董事3人,除第一屆董事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由董事以推薦舉手方式選出。 第9條: 第一屆董事應於選任後15日內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第二屆以後董事應於選任後同時召開董事會,推選5人為常務董事,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出1人為董事長。 第9條: 第一屆董事應於選任後15日內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第二屆以後董事應於選任後同時召開董事會,推選3人為常務董事,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出1人為董事長。 第11條: 本法人設監事會,置監事3人,除第一屆監事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外,第二屆以後之監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由董事以推薦舉手表決方式選出。 第11條: 本法人設監事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除第一屆監事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外,第二屆以後之監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由董事以推薦舉手表決方式選出。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