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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4號聲 請 人 張滄沂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里杙福興宮上列當事人間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一、及三、中關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4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