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相 對 人 臺中市紋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宋鴻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臺中市紋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臺中市紋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成立,業經聲請人於103年1月27日以府授勞資字第1030010160號函登記在案。惟相對人於同年8、9月份函報變更會址及申請換發工會登記證書,並辦理第1屆理、監事選舉之後,即未依相對人之章程第14條、第26條、第27條及工會法第23條、第24條、第31條、第3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等規定辦理理、監事改選,亦未定期召開法定會議等會務,並將相關資料報送予聲請人之勞工局備查,聲請人之勞工局為確認相對人是否仍在運作,而於108年10月前往相對人會址訪視,據周邊居民表示不知相對人有在該處運作,復於112年4月至5月間以電話聯繫相對人之理、監事及數位發起人,惟多數受訪人員回覆未曾籌組該工會、或不認識理事長、抑或相對人久未運作等語,又於112年6月7日函請相對人回覆會務運作情況,相對人未回覆。嗣聲請人於同年9月19日函請相對人就聲請解散工會表示意見,相對人迄今亦未表示意見,顯見相對人已無召集理、監事及會員召開會議,並重整會務之期待可能性,而已無法正常運作,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主管機關,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2年11月25日成立,並於103年
8、9月份函報變更會址及申請換發工會登記證書,並辦理第1屆理、監事選舉後,即未依相對人之章程及工會法相關規定,定期辦理改選理、監事及定期召開會議,並陳報定期會議相關開會紀錄及決算等資料予聲請人之勞工局;又聲請人之勞工局曾於112年4月至5月間以電話聯繫相對人之理、監事及數位會員,多數受訪人員表示未曾籌組該工會,或不認識理事長宋鴻億,抑或相對人久未運作等語等情,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府授勞資字第1030010160號函、臺中市勞工團體登記證書、臺中市勞工團體代表人證書、臺中市紋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自發籌組迄今所送本府勞工局之公文、臺中市紋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臺中紋身職工字000000000號函、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理監事名冊、臺中市紋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章程、臺中市紋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監事及會員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1至33、91至92頁)等件為證,勘信為真實。另聲請人之勞工局曾於112年6月7日函請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宋鴻億、監事會召集人周宥青(原名周俐伶)、理事周婕芯(原名周子情)、理事陳爾迦、理事張欣智、理事陳宛君、理事林元盛、理事洪啟閔、理事吳筱雯、理事黃義哲、監事張哲祥及洪千鎂(原名洪詩涵)等人(下合稱相對人等人)於函到15日內就相對人之會址所在地、會員總人數、經費收支、是否召開定期或臨時會員大會、是否召開定期或臨時理監事會議、第一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後是否辦理改選等事項為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予聲請人之勞工局,惟均未獲回覆。嗣聲請人於同年9月19日再函請相對人等人就本件聲請解散工會表示意見,惟相對人等人迄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亦有第一屆理監事名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2年6月7日中市勞資字第1120028375號函暨臺中市政府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19日府授勞資字第1120271813號函暨臺中市政府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5至89頁)。是相對人不僅長期未依工會法第23條、第24條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各項法定會議,亦未按相對人之章程第14條、第26條及第27條召開相關會議,更未於第一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後辦理改選,顯見會務運作停滯,已無從實現相對人之章程第3條所載之「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及增進會員知能為宗旨」等設立目的(見本卷第25至31頁),是相對人已無從依章程運作,應可認定。從而,聲請人本於主管機關之身分,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相對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