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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9號聲 請 人 朱傳熾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朱錦惠祭祀公業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朱錦惠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0條、第11條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臺中市朱錦惠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核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3日召開第5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有上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0條、第11條內容如附件財團法人臺中市朱錦惠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涉及解除董事長僅連任一次之限制、董監事任期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變更、管理方法之調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財團法人台中市朱錦惠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 原條文 第十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方式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重行舉手投票表決,以得票數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方式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重行舉手投票表決,以得票數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方式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重行舉手投票表決,以得票數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一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