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徐培菁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翔谷慈善基金會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翔谷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翔谷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均影本),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召開
第2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有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表、相對人新舊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均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法院准為必要之處分。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條
所示修正內容,係關於相對人董事員額之規定,屬財團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有關,亦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會即衛生福利部以112年1月5日衛授家字第1110019399號函許可辦理,有上開函文可參,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5
條所示修正內容,係新增捐助章程第4次修訂日期,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無庸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