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彩淇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婉婷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游惠貞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陳建富相對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相對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對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設高雄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廖彩淇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廖彩淇(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35000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000000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遠雄人壽人身保險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太平宜欣郵局存摺明細、汽燃費查詢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債權金額試算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