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再審相對人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段蘇蘇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9日之再審聲請狀,已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本院112年5月12日所為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所誤解。且本件聲請再審應審酌實體爭議,即101年8月31日第24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之會議記錄中,主席紀旭明並無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此有衛道新世界社區區權人名冊(下稱系爭區權人名冊)為證,已附於111年6月8日再審申請狀內,即111年8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卷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視同解任,紀旭明不得擔任主任委員及系爭會議主席,故系爭會議記錄顯然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不得做為請求給付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調漲後管理費之依據;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系爭會議紀錄記載不通過調漲管理費,而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另原確定裁定主文未確定訴訟費用之金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而不合法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定。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2年5月1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於112年5月23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送達證書附於原確定裁定卷、本件卷附民事再審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按,是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三、次按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或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準用第498條之1之規定自明。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以再審之訴對之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係指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聲明之證物,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而仍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或已為調查而未就其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者為限。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其所指摘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系爭會議記錄記載決議不通過調漲管理費云云,然此業經本院111年5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認此為無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對原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又聲請人自陳於111年6月8日始提出系爭區權人名冊,自非於本院103年度中小2801號、104年度小上第7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或聲明之證物,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規定,此部分為無理由。
五、至聲請人另主張原確定裁定主文未確定訴訟費用之金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惟原確定裁定若有脫漏裁判之情事,僅得聲請補充判決,尚非聲請再審之理由,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