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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廖祿忠

廖祿通上列再審聲請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原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間確認經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再審事件所為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