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峽谷半導體照明系統開曼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志弘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相 對 人 Krislite Pte Ltd法定代理人 Teo Cheng Ser訴訟代理人 劉至芳律師
楊大德律師複代理人 陳健豪律師當事人間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五「並斟酌本件訴訟事實係:聲請人即被告係崇堯有限公司負責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間存有上開本金之貨款糾紛,相對人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聲請人給付上開本金及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斟酌本件訴訟事實係:聲請人即被告係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峽谷半導體照明系統開曼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存有上開採購零件瑕疵糾紛,相對人主張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聲請人給付上開本金及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諸前開裁定理由欄「ㄧ、本案進行經過:㈠」所載之相對人起訴主張事實,即可知之,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