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即被 告 劉嘉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劉嘉一間請求返還土地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7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明民國111年12月7日、112年2月22日開庭內容,依上開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內敘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之理由為何,與首開規定不符,無由准許,爰依法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