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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阮語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濠欣建設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74號請求宣告撤銷協調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111年度訴字第3174號係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聲請人需透過法庭錄音知曉相對人於辯論期日所述內容,方符武器平等原則,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74號請求宣告撤銷協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然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本院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命其補正主張之理由,仍僅泛稱為明瞭該案之開庭內容、基於武器平等、比例原則云云,並未具體說明須藉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內容為何,亦未具體指明本院之庭期筆錄有何疏漏或錯誤而應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予以確認及更正之情形,聲請人僅大略指摘為瞭解開庭內容,自難謂已敘明理由,依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