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3號聲 請 人 陳璽文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2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依該條項之立法理由,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欲給律師使用,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並未具體敘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為何,僅泛稱「給律師使用」云云,難認與上開規定相合,依前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