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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1號聲 請 人 陳文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忠宮間請求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6號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及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6號請求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因後續上訴之訴訟需要,為維護聲請人之訴訟權及法律上權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民國112年9月26日及112年11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至3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6號請求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本案訴訟於112年12月7日判決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自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6號請求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於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