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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 林錫忠

鄭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 Sky Latitude EBusiness Inc.特別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112年度金字第87號),聲請人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傳智律師為本院112年度金第87號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事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暫先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由聲請人墊付。

理 由

一、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第51條第2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在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然其既設有代表人、事務所,並有一定之設立目的及資產,即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依前揭說明,自有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得為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職務,致其訴訟能力有所欠缺時,利害關係人如認其有為訴訟之必要,自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該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52條、第77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㈠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㈡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訴請損害賠償,現由本院112年度金字第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審理中,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王宥緯,已於110年5月20日死亡,相對人復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故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而欠缺訴訟能力,聲請人為該本件訴訟之原告,就本件訴訟有利害關係,相對人現有為訴訟行為之必要,故應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聲請選任林傳智律師於本件訴訟為相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查本件訴訟之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王宥緯,於110年5月20日死亡,且相對人迄今無法重新選任新法定代理人,堪認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又聲請人為本件訴訟之原告,其於本件訴訟自屬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避免本件訴訟程序延滯,並利程序之進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林傳智律師於王宥緯所涉相關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560號、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0號)擔任王宥緯之選任辯護人,就相關事務應甚瞭解,堪認具備相當專業智識及職業倫理,並表明有意願於本件訴訟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其陳報狀在卷可參,堪認其足以維護相對人法律上權益,爰依前揭規定,選任林傳智律師為相對人於本件訴訟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五、本院參酌本事件案情之繁簡程度及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所定標準,核定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暫先核定為6萬元,並由聲請人先行墊付之。

六、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 215號裁判意旨參照)。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本件聲請,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抗告,併予敘明。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第5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