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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衛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