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衛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命補繳費用,又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以本院112年度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