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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逸蓁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