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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被 告 楊嘉益

楊達璿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原告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087,320元;而其請求撤銷之標的價額為1,037,775元(大雅區四維段68地號土地價額6372.81x25/10000x33109=527,493元;同段755建號即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90,000元;大雅區雅潭段492地號土地價額為207.14x25/10000x39165=20,282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總計為1,037,775元)。以價額較低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7,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