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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 告 林義圍上列原告因償還連帶保證債務分擔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弘川、曾彥綾即曾欣樂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2,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