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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 告 陳致亘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汯鍇間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