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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 告 呂佳儒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琪、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因聲請調解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4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