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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 告 蔡國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宣宏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