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詹雅慧被 告 黃石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另其訴之聲明僅記載請求被告履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及確認書等文件,而未具體敘明所命被告履行之具體內容為何,亦未陳明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原告應補正明確之訴之聲明,及陳明原告因訴命被告履約所有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有關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之規定,自行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如未自行陳報,則本件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即應以所約定之買賣標的價金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及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