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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陳泓翰

陳妍臻共 同法定代理人 洪珮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被 告 謝佳樺

銓聯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臨時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或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謝佳樺名下銓聯鑫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或股份10萬股)移轉登記予原告共有,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