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 告 林柏宏被 告 林于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地號等共12筆土地(詳如附表)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信託關係不存在。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返還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狀。聲明第3項為被告應將上開12筆土地於108年10月28日收件斗地信字第320號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前揭數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之訴訟目的分屬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前揭訴訟標的所受之最大利益,係回復附表不動產所有權之原狀,並排除其上負擔而維持所有權之圓滿、完整狀態,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依各該土地於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後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22,030元(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附表編號 地號 面積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起訴時之價值(新臺幣) 1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段455-8 32 740 7分之1 3,382.86 2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段455-10 819 740 7分之1 86,580.00 3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北段794 104.45 740 7分之1 11,041.86 4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北段797 3823.82 740 7分之1 404,232.40 5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北段798 802.85 740 7分之1 84,872.71 6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北段800 69.02 740 7分之1 7,296.40 7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庄段702 320.62 850 7分之1 38,932.43 8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庄段699 3013.48 850 7分之1 365,922.57 9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庄段798 67.12 740 14分之1 3,547.77 10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庄段895 37088.15 850 21分之1 1,501,187.02 11 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庄段894 3796.77 850 21分之1 153,678.79 12 雲林縣斗六市梅林東段93 941.24 1200 7分之1 161,355.43 合計 2,822,0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