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 告 周怡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宏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