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 告 何阿英法定代理人 劉麗宸被 告 陳白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此觀民事訴訟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規定自明。又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據原告民事補正狀所載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依起訴狀內容尚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附表:編號 標的(不動產) 1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 坐落前開土地上同段10583建號建物 4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 坐落前開土地上同段825建號建物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