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 告 賴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