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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 告 呂佳儒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高玉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琪、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呂佳儒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