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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7號原 告 黃秋森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曼菁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有道路」事件,原告起訴(書狀誤載為「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恢復原有道路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