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7號抗 告 人 黃秋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恢復原有道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恢復原有道路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