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22號原 告 陳雅雯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雄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