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3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李佳哲、林美娜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5,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