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 告 親家ONECITY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政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496元,應繳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