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1號原 告 江美蘭
林佳鈴林建文林東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當事人(被告昭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8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