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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5號原 告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之星8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5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