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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22號原 告 葉秉君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被 告 精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主張原因事實係被告公司欠繳營業稅,已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函催繳,原告恐因此受強制執行之虞等情,故本件性質應為財產權訴訟甚明。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其上記載原告在被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