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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Carrillo Sebastien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翁靜彤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房屋之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到院。

二、提出臺中市○○區○○○段○00地號及其上建物即同段391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