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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Carrillo Sebastien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被 告 翁靜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萬5051元(依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2年房屋稅課稅現值為72萬5500元加計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700元/平方公尺計算土地價值為179萬95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