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玉雲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