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98號原 告 宥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元。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樺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萬3,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