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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8號原 告 林正哲

林永堂被 告 林平舜

張素真張正奇張正旺張正昇陳羅碧絨羅碧綢羅碧娥羅阿緞羅明旗羅月卿詹鳳甄詹德昌詹碧珍詹碧鳳詹碧娥詹德俊林玉梁林玉銘林曉菁

林文雀林孟臻林黃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65年2月28日以收件字第4481號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88,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附表:

編號 項目 總面積(㎡) 原告權利持分 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30 4分之3 9,300元/㎡ 2,301,75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號 5,210.03 4分之3 7,200元/㎡ 28,134,162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54.05 4分之3 9,300元/㎡ 4,561,999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0.22 4分之3 6,500元/㎡ 391,073元 合計 35,388,984元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9-19